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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是认真落实征地工作“送明白袋”制度。开展土地征用工作,实施单位必须将相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装入“明白袋”,送给每户被征地农户,让群众掌握政策、了解程序、明白要求,做到胸中有数。
  四是严格落实征地协议制度。开展土地征用,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应该按照规定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通过。
  五是坚持征地补偿工作的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征地补偿工作必须做到征地政策和补偿情况的公开,实施单位必须将相关政策规定、补偿标准和每户被征地农户补偿的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六是建立征地补偿突发问题信息预警机制。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设立征地补偿突发问题信息预警监测点,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七是强化信访投诉排查处理机制。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征地乡镇、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并做到快查快结,切实解决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工作程序不规范、补偿款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对违规违纪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八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办案力度,切实纠正在征地中出现的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对违反规定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一是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开展城镇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是落实拆迁协议制度。实施城镇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在做好拆迁摸底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单位应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三是坚持拆迁公示制度。拆迁现场必须设置公示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拆迁补偿安置放案,以及拆迁单位负责人姓名、拆迁人员上岗证和办事指南。
  四是实行拆迁行政裁决制度。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规定的权限履行拆迁程序,对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确保城镇拆迁各项工作程序到位、政策标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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