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全面落实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制。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面落实劳动用工合同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并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将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列为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将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作为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凡施工合同中无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条款、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是完善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绿色通道制度。加大对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建设施工工地凡使用农民工的,均需设立公示牌,及时公布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受理群众投诉,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七是坚持落实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动机制。坚持落实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清欠机制,重要节日和关键时段坚持集中办公,对群众投诉的拖欠工资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理,预防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八是严格执行维护农民工利益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督查,凡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列为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二)征地补偿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征地审批制度。新的征地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持征地补偿费安置方案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办法。及时制定出台《南昌市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行补偿费专户储存制度,严格补偿费发放程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行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