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对我市现行统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在地统计。即:按照行政区域,对其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职能。实行在地统计后,各区县的社会经济指标统一按在地口径统计公布并使用。
一、实行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市实行的是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了解市情市力、指导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业务主管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再承担政府的统计职能;大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非公有经济快速发展,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越来越多,原来以条为主的渠道面临中断的危险;加之市区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税收属地征管的新财税体制,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使各级政府对区域统计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改革现行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势在必行。
二、实施对象与范围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包括中省属单位、市属单位和无主管单位等各类基本统计单位。部分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县地域分割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和跨地区的建设项目等,经市统计局确认暂不列入在地统计的对象(具体名录由市统计局另行确定),实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信息传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能源、劳动、科技、城乡收入调查等统计调查。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向市统计局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以及企业集团、企业景气、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等,按照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制订的方案组织实施。中、省、市属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仍按现行部门统计调查的制度执行。
三、基本原则与职责分工
(一)实施在地统计划转单位的基本原则:
1、中省属、市属和无主管法人单位,由法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列入其所属法人单位所在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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