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由每幢、单元或楼层的全体业主推选产生,推选业主代表应当经有投票权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真实反映其所代表的该幢、单元或楼层的业主的意愿。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四)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业主身份确认材料、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产权变更的,应予以改选。
第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对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和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管理规约。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另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