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序号
| 向区下放的管理权力(审批和收费)
| 放权
形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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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160
|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核定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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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非国家投资、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水电、水保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设计审批、开工审批、工程验收和全部水产养殖项目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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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非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复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费、规划统筹费和科学实验费征收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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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跨区除外)下放到区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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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下放到区(跨区除外)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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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开垦二十度(种植人参为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和国有荒坡地的审核、批准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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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采伐林木的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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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设施的批准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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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农村水利工程报废的核准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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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用河行为的审批(除省管的松花江、第二松花江、鸭绿江3条江河外)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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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项设计批复投资2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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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设备及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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