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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其中,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连金融、保险单位按2%经费的15%缴纳;邮政、电信、移动、铁路、地质等产业按2%经费的10%缴纳;电业产业按2%经费的13%缴纳;机场按2%经费的30%缴纳。此类缴费单位应当填写《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单位审批表》,并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市总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报征收
  (一)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登记表》,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送到大连市总工会或区市县总工会。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照属地征缴原则,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征缴管理。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l 0 日前,填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地税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国库进行核算。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国库。
  (五)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国库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确认无误后,通过国库“工会经费待划转户”划转入大连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六)2008年7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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