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由园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由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用地及环境评价等意见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
(六)银行贷款合同;
(七)企业付息单据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总体发展情况进行筛选,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论证,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市场前景、工艺水平、经济效益、对我市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的提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拟予以支持的项目,通过相关媒体公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已经到位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计划的50%;项目进度达到总投资计划的80%以上且资金全部到位的,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使用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补助后,增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应按计划工期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若投资项目确需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决定是否按原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