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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区域产业发展整体规划,保证支持项目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效益突出的大项目、优质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对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对拟支持的项目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并进行公示,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
  第五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对入驻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不超过6%的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为1年,重点项目不超过2年。项目贷款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500万元;项目贷款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1000万元;项目贷款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1500万元。获得省“五点一线”贴息政策支持的项目,市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按照省确定的贴息规模承担40%。
  第六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并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理念,低消耗、低污染、资源循环使用。
  (五)申请贴息的贷款应为当年新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贷款,单个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全部用于所申请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六)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已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国家发改委下达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债项目和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符合贴息资金的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重点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发展重点,共同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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