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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7〕296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加快我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开放,特制定《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加快我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开放,决定设立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在重点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园区”,包括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松木岛化工园区、大连登沙河工业园区、皮杨陆岛经济区、旅顺经济开发区、大连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园区、大连海湾工业园区、大连瓦房店工业园区、大连营城子工业园区、双岛湾石化工业园区、金州经济开发区、炮台经济开发区、普兰店太平工业园区、庄河临港工业区和庄河黑岛循环经济园区。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进入上述工业园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以及园区规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电子信息及软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服装纺织、精品钢材、新型建材、家具制造、环保节能、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中的企业。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是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项目;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的企业项目;三是世界500强及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投资项目;四是税收、就业贡献大,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牵动、辐射作用的企业项目;五是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项目;六是园区内废水、废气、废物以及其他资源的处理和再利用项目;七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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