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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罗区西陂镇石桥村林建伟林生芳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罗区西陂镇石桥村林建伟林生芳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龙政综〔2008〕166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

  新罗区西陂镇石桥村林建伟、林生芳户房屋已列入“人民路五期”道路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因拆迁人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林建伟、林生芳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依法申请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裁决。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8年4月24日依法作出了《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龙房拆[2008]24号,下称《行政裁决书》),裁决被拆迁人林建伟、林生芳应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已腾房搬迁的被拆迁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2008年4月25日,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林建伟、林生芳户送达《行政裁决书》,林建伟、林生芳户拒绝签收,龙岩市房管局依法留置送达了《行政裁决书》,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5月10日前)将被拆迁房屋交付拆除。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由新罗区人民政府会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对上述林建伟、林生芳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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