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属于其它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信访办提出转送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将信访有关材料及《信访事项转送书》送达有权处理机关,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
4、对厅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厅工作人员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以及对直接下级主管部门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由本厅直接受理。信访办提出受理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呈分管厅领导审签。信访办根据厅领导的批示,分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对本厅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形,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对厅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办理;
2、对厅工作人员及直接下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转交监察室办理;
3、对直接下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由有关处室(单位)按厅领导的批示要求办理。有关处室(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时,可向被信访人(下级主管部门)下发《说明情况通知书》,通知其就信访事项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后,有关处室(单位)拟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呈厅领导审签后,送达信访人和被信访人。
(五)资料归档:各处室(单位)按照厅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将信访办理的有关资料及时予以整理、归档。
信访复查、复核的办理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三、强化责任,依法办理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从维护我省建设行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我厅信访工作。信访办要充分发挥统一牵头和综合协调作用,切实把好登记关和督促落实关,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要针对信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高质量的建议,为厅领导决策服务。各处室(单位)要依法办理信访事项,注重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理由,保障信访人的陈述权、知情权;要全面收集证据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和程序规定,及时出具相关信访文书;要注重依法办理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对信访人的合法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无理请求在不予支持的同时,要讲明事实和理由,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