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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湘建办〔2008〕65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厅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依法、及时办理信访事项,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推进我厅依法行政,现就加强我厅信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建设部门的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尤为重要和紧迫。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投诉的权利,是促进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依法办理信访事项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厅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待、签收:凡到省厅来访,由信访办统一接待,必要时请相关处室(单位)派人参加;所有信访件由信访办签收。厅领导或其它处室(单位)收到的信访件,转信访办统一登记;厅领导已有批示的,信访办登记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登记: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办统一登记,并建立台账。

  (三)受理审查:信访办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由下级主管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或者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厅提出投诉请求的,依法不予受理。信访办提出不予受理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同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下级主管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建筑领域市场主体、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依法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信访办提出交办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将信访有关材料及《信访事项交办书》送达下级有关部门,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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