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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四十四条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居民医保基金达到预警指标或出现超支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调整有关政策。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居民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在居民医保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居民及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提高保障能力,探索建立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人员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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