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已参保城镇居民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满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且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实现稳定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六章 就医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保险IC卡和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采用记账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外地就诊的,应当转上级三级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并由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理由和建议,如实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办)审核盖章,并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外转。出院后携带医疗保险IC卡、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出院证明等材料,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其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市城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 居民医保用药范围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豫劳社(2005)12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7)14号〕执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