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参保登记。
(一)中小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及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申报登记资料初审后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制作医疗保险IC卡。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小学生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第二十六条 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3月至4月、9月至10月进行申报登记,4月至5月、10月至11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前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1月1日后参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首次参保不设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