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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3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个人不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的紧急治疗。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55%。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探亲、学生放假回原籍等在外地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 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七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及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无其他责任人是指属个人原因造成。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门诊大病病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五)因美容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六)属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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