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价格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农村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异地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试行办法的参保范围。劳动年龄内以多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能力但尚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家属应在单位参保后,方可参加居民医保。
第六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城镇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医疗保险费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年筹集标准为:(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二)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三)对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再给予补助,其中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中央财政补助5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2.5元;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央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5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