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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四)坚持属地管理;(五)坚持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六)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七)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统筹层次实行市城区和各县分别统筹,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及市城区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负责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信息采集、组织参保等方面的工作。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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