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建规函〔2008〕121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目前,我省近半县市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湘发〔2006〕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快编制我省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通知》(湘建规〔2006〕7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规划导则(暂行)>和<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导则(暂行)>的通知》(湘建规〔2007〕404号)要求,基本完成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其他县市区也可在今年底基本完成。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村庄布局规划的审查审批程序,确保规划成果的法定效力和实施效果,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对我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审查审批程序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村庄布局规划作为村镇体系规划的专项规划,按村镇体系规划的相关程序组织审查审批。省政府授权我厅负责审批村庄布局规划,具体程序为:(1)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查规划方案;(2)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方案;(3)县市区政府报送市州政府;(4)市州政府组织审查后报我厅;(5)我厅组织部门和专家审查;(6)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规划成果;(7)我厅审批规划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报我厅组织部门和专家审查的材料包括:(1)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报请审批文件;(2)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3)市县两级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4)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以上(1)-(4)均各一式两份);(5)规划简要说明20份。
按部门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报批的材料包括:(1)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部门和专家审查意见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规划公示意见落实情况的正式说明(一式两份);(2)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一式六份)。审批的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加盖我厅印,其中一套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两套存我厅,一套存市州,两套存县市区,作为今后正式存档依据。各地可根据需要确定规划成果的印刷数量。
三、请各单位抓紧调度本地区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进度,督促县市区按要求组织报审。村庄布局规划编制情况列入我厅今年对市州规划建设部门的考核内容。我厅将于2008年8月就此项工作组织专项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