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纳入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市农机局当年制定的购机补贴扶持政策购买农业机械,发展农业生产。
第四章 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
(二)拥有固定资产现值5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能够进行农业生产的耕整、播种、植保、收获等主要环节的机械化作业,机具相应牌照齐全,并按时参加年检审验;
(三)作业服务覆盖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
(四)拥有300m2以上的机库,以及办公场地、维修车间等基础设施,具备独立维修能力。
第五章 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为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按照以下要求提出申请: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交扶持发展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报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后,将材料汇总上报市农机局审核;
(三)市农机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当年的扶持发展计划给予扶持。
第六章 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购机程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扶持发展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将按照以下程序享受购机补贴: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自身需求,在《天津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选择所需农机具,制定机具购置计划。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机具购置计划,到所在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填写购机申请表和购机审核表,登记申请购买的农机产品,经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农机局。经市农机局同意,签订购机协议。
(四)签订购机协议后,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凭购机申请表、购机审核表、购机协议、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按照机具补贴后的差价款,到任意一家“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补贴经销单位”购机,由供货方出具购机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后,应按照市农机局要求对所购机具进行核查,在“购机申请表”上加盖“补贴机具已经核实”字样公章,并在补贴机具上打“政府补贴农机合作社机具”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