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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

  3.社会保障政策。转企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企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转制前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转制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关系维持不变,单位及职工继续缴费参保。转制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转制时应按照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事业单位转制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转制前事业单位职工已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转企改制前后缴费期限连续计算。转企改制前未缴或欠缴的应予补缴。事业单位应自转制之日起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复回族自治区实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自单位转制之日起,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三、四、五年退休的依次发给待遇差的70%、50%、30%、10%,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投融资政策。放宽文化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设施建设,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投资机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引进国内外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允许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收购兼并等资产运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安排一定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对新办文化产业项目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或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贴息贷款。
  5.建立文化发展统计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文化产业发展统计体系,定期测算统计和发布文化产业发展基础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要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能,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牵头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包括文化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资产变动等的审查把关。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报请同级政府批准。新组建的黄河出版发行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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