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

  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抓紧制定支持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办法,确保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逐年增长。继续改进财政投入方式,采取建立基金、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办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鼓励企业、个人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吸纳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文化事业。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按照结构合理、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要求,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思路和重点,把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和农村,优先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项目。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公共文化工程建设,切实保证工作进度和建设质量。要支持社区乡镇文化站扩展功能、共建共用,发展成为融宣传教育、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科技普及于一体的文化中心。
  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确保政府承担公共文化服务主导责任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和社会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作用,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外包、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的多元化、社会化。
  六、完善和落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正[2003]105号)关于财政税收、投资融资、工商注册、资产处置、社会保障和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财税政策。自治区财政安排文化体制改革启动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以奖代补、配套贴息、定向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事业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库存积压,物品和不良资产,由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审核确认,经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予以核销。过去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改革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方式,原有的事业经费重点投资精品文化项目,变“养人”为“养项目”。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改制后5年内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分流安置政策。(1)鼓励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参照《公务员法》提前退休规定,在改制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工作年限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提前退休。(2)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愿辞(聘)职创业。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办理辞职(聘)手续,其辞职(聘)金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宁人发[2003]118号)有关规定执行。(3)转制前已办理提前离岗的人员,符合上述提前退休规定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4)改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执行原离退休政策。(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实行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贴。事业单位退休金以职工本人转制当月工资标准为基数,一次性核定,不再变动。(6)改制的时间从改制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