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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5月19日-6月25日)。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一是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增加检查频次,积极开展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的集中检查。其中对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有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是否对含兴奋剂目录物质药品(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注“运动员慎用”;是否未经区级药监部门备案擅自接受境外委托签订生产合同,以及相应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情况。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取得情况,销售、出入库记录以及按规定渠道销售情况。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情况。二是体育部门要提供运动员违规使用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来源信息,公安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查实、追根溯源,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中的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三是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超范围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化工原料违法行为的打击。四是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奥运会期间运动员的用药安全。五是市信息化办要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公安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及相关企业和个人。市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支持,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重点督查阶段(2008年6月26日-7月25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会同市体育、公安、海关、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市内旅游热点地区进行检查;负责会同工商、体育等部门对生产企业及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及时督查督办,严肃处理,并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7月26日-9月30日)。
  市体育局会同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展示我国政府反兴奋剂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奥运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旅游热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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