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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李兴琪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处处长
  王宝珠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沈丽华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姜 伟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处长
  杨 帆 乌昌财政局社保处处长
  热依汉·克力木 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王 东 市信息化办综合处副处长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市内旅游热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行为。
  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化工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行为。针对生产企业,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其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针对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
  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要追根溯源、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形成强大威慑力。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实,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对有关产品、原辅料、工具设备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扣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罚款、撤销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互联网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要认真组织监测,及时查处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及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
  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严格按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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