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2008]11号)
各区县教委:
《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8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校园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确保中小学校园网正常、安全运转,保障中小学校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四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完成校园网建设的中小学校以及使用和维护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规划、标准及政策;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工作,并建立网络安全通报巡查制度。
第二章 区县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区县教委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园网的宏观规划、指导、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教育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教委应依据相关规定,本着“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区域网络建设,确保区县区域网络覆盖到每一所学校,并以每校不低于10M的链路带宽与北京教育信息网相连通。
第六条 各区县教委负责制定本区县中小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统筹考虑校园网日常运行、安全管理、教育教学应用及网络升级改造等事项,保障网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各区县教委要建立校园网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区县教育信息中心应定期组织各学校网络管理人员开展交流、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