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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参加医疗统筹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实行预缴和建立定额奖励机制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参加医疗统筹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实行预缴和建立定额奖励机制的通知
(乌政办[2008]17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38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和市老干局共同制定了参加我市医疗统筹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实行预缴和建立定额奖励机制,并已经2008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和2008年6月3日第3次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的征缴方式,由原来确定的统一征缴调整为预缴(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2008年,我市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医疗费预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2万元。离休人员医疗费当年实际支出水平高于预缴标准时,通过调整次年预缴标准解决,如有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建立参加我市医疗费统筹管理的离休人员实行定额奖励节余归己的激励机制。每年年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使用情况,以老红军每人每年 2.1 万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5万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将上年度定额节余部分发放给离休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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