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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经委、建委、市环保局
  (二)完善法规政策和制度。
  一是制定出台《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尘防治办法》、《饮服行业污染管理办法》、《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办法》、《城市烧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是建立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配额制度。三是制定冬季大气污染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污染源调查方案、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新建项目禁批、限批方案、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委、乌昌财政局、法制办
  (三)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大型风力机、太阳能灶、太阳能热水器等的开发和研究。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并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
  责任单位:市经委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建委、乌昌财政局、市财政局、环保局、科技局
  (四)强化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积极做好项目的储备,争取国家、自治区的专项经费支持,更多地利用国家补贴、国债资金及国际、国内赠款、贷款,加大对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投入。2008-2010年拟安排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26个,总投资521.65亿元,主要涉及大气污染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环境管理能力提高、城市能源结构改善、节能减排、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城市生态建设、水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宣教和公众参与体系建设等方面,引进先进的科研成果和治理技术,培育环保产业,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技保证。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供热企业实施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改造、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科研和环境宣教、人工降雪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每年保证环保投入占当年GDP的2%以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建委、市环保局
  (五)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环保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体系,明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环保机构设置,严格环保监管,确保分散污染和城乡接合部分面源污染得到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目标办
  (六)创新节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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