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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对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涌现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的同时,其所获奖项可作为优先参评“上海市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

  举办高技能人才党校研修班。每年选拔本市大型企业(集团)、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和业务骨干参加培训进修,提升高技能人才的政治修养。

  三、探索建立适当延迟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机制。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探索建立对企业在聘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对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力度。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列入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范围)、行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从外省市引进,其中:

  (一)具有外省市发放的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经本市考核复评通过的,或在本市连续就业满3年、且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发放《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才引进居住证),可在子女就读、社会保险等方面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获得过国家级或省市级技能人才表彰的技师、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在本市入户,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制定高技能人才使用与激励办法,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进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带头作用。引导企业对所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津贴、休假、体检、培训、研修等方面,实行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鼓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建立“首席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并根据其岗位贡献和工作表现,按月或一次性给予岗位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为所聘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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