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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4.对不在重点地区、不是急需绿化改造的乡村,可以参照新农村建设标准,就地实施改造,进行以道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主的综合治理。个别地区可以考虑对农民住宅进行修缮、翻建和改造。
  以上解决方式,由相关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建设规划、标准及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妥善选择,合理编制处理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积极引导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提倡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开发产业用地,所需土地可采取定向出让的方式;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投资者征地时可采用实物补偿、合作分成等多元化补偿机制,并在项目建成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得的权属按定向出让方式办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促进绿隔地区劳动力在更广阔的区域实现就业,对安置绿隔地区劳动力就业贡献突出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奖励。
  (六)分类做好绿隔地区的拆迁工作。要妥善解决企业的搬迁问题。对规划为建设用地内的企业,应按照“谁占地、谁拆迁、谁补偿”原则,由占地单位实施搬迁;对规划为绿地内的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实施搬迁。市、区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一是强拆一批。对侵占绿地的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维护规划绿地的严肃性。
  二是督拆一批。对污染扰民、不符合绿隔地区产业功能定位的工业类企业,坚决予以搬迁,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是整治一批。对原单位破产、撤销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职工宿舍,纳入“城中村”拆迁政策范围,优先实施整治拆迁。拆迁采取货币安置或自愿选择的方式,需提供的房源纳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计划统筹解决。
  四是暂缓一批。对部分单位采取过渡政策,待时机成熟后再实施整体搬迁。过渡期间,停止审批此类企业所有的建设项目,维持现状。
  五是置换一批。对公益、办公性质的企业单位予以保留,并相应调整置换绿地规划用地,保证绿地规模不减少。保留的企业禁止扩建,并适当提高绿地率要求,达到花园式单位标准。
  (七)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区政府要组织以乡镇、村为单位,对剩余农民自住房的数量进行认真核对。在旧村已完成拆迁、农民已完成安置、绿化已基本实现的情况下,如确实还存有剩余的农民自住房,经核定并明确销售利润分配方案后,可允许已转让给开发企业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
  三、组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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