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征地农民所在经济组织填写《被征地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2),连同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增减员申请表》,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济组织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核定次月应收的养老保险费。
(六)经济组织内参保人员有变动的,需填报《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二份),在当月前往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
每月新增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均需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
对于在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经济组织不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该经济组织当月的人数核定次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被征地农民个人或所在经济组织的缴费档次需要变更调整的,经济组织需提前一个月申报,次月起按新的缴费档次缴费。
(八)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1、申报时需填写《被征地农民预缴养/趸缴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3);
2、预缴期满后,如没有再次提出预缴的,自动转为按原预缴申报的标准,继续按月缴费。
(九)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1、在《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月正常缴费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在参保时可同时趸缴不足年限(从《办法》实施之月起至其年满60周岁与15年所差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由村经济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预缴/趸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2、对于《办法》实施前年满60周岁、选择以趸缴方式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其本人书面向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再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增减员申请表》和《被征地农民预缴/趸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办法》实施1年内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从《办法》实施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在《增减员申请表》“本次缴费的起始年月”栏内填写具体的补缴起始时间(不得超过2008年4月),在首次参保时一并申报办理。
(十一)缴费标准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缴费、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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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
| 50
| 70
| 90
| 110
| 130
| 每名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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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
| 20
| 30
| 40
| 50
| 60
| 经济组织统一选择其中一档为全体参保人缴费,也可选择暂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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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
| 1
| 50
| 60
| 70
| 75
| 80
| 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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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
| 25
| 30
| 35
| 40
| 根据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确定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资助。经济组织不缴费的,政府也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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