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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管监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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