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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二)调整住院补偿政策

  1、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参合农村居民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补偿比例调整为:乡镇70%;县级(含民营定点医疗机构)50%;县以上医疗机构30%。

  2、降低住院费用起付线。参合农村居民住院起付线调整为乡镇医疗机构50元,县级医疗机构(含民营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800元。

  3、全年个人住院累计补偿封顶线提高为3万元。

  4、将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期间与病情相适应的CT、核磁共振、彩超等特殊检查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畴,核实检查报告单后补偿30%。

  5、将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或放疗产生的门诊费用纳入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范畴。

  6、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中药饮片治疗的,中药饮片的补偿比例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7、参合农村居民外出务工或临时居住在外时,因病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享受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补偿。报销时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个人身份证明、收费收据、完整的一日收费清单、疾病诊断证明、入、出院证、病历首页和外出务工证明等资料在县合管办报销。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在参合地乡镇卫生院审核报销。

  三、调整转诊制度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重庆市合管办《关于建立区县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的意见》(渝农合办〔2007〕16号)的规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调整如下:

  1、取消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制度,让参合农村居民在本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对院内的危重、疑难病人应及时转诊,严禁截留。

  2、我县邻近周边区县居住的参合农村居民,凡因病住院需到邻近区县住院治疗的,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根据病人意愿出具转诊证明,经乡镇合管办审批后可直接转诊到邻近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合农民在周边区县就医时应先支付住院医药费用,出院后凭转诊证明和完整的住院资料,按外出务工或临时居住在外的补偿规定,到县合管办或参合地乡镇卫生院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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