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渝文备[200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巩固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引导农村居民踊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扩大参合农村居民的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的规定,我县从2008年开始,将筹资标准按规定调整如下:
1、2008年[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从50元调整为90元,即农民个人出资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市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4元。
2、2009年[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100元,即农民个人出资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市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4元。
二、完善补偿政策
(一)调整门诊补偿政策
1、参合农村居民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从30元调整为40元。
2、参合农村居民门诊就诊补偿比例调整为:乡镇、村级50%,县级(含民营定点医疗机构)30%。
3、慢性病门诊补偿由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500元。特殊情况下慢性病可以到县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就诊,补偿比例按30%计算。
4、将甲亢、精神病、截瘫病人纳入新农合慢性病管理。
5、孕妇产前检查纳入门诊管理。凡参加合作医疗、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孕妇每人补偿100元,孕妇可在县内具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的乡镇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于孕12周前、孕13周至27周、孕28周至31周、孕31周至36周、孕37周至40周内分5次进行产前检查,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生育服务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分别补偿30元、5元、20元、5元和40元,超支部分由孕妇自行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按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门诊补偿记录备注栏内做好产前检查登记,按门诊补偿程序每月到县合管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