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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7〕84号)


  因国家政策不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后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其基本工资一直无法确定,未能随所在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别患病的军队干部不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要随所在单位职工一同及时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要从其发放工资的当月起,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在基本工资明确前,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暂按所在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待其基本工资确定后,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原少缴的部分,应当补缴;原多缴部分,从以后的缴费额中冲减。此前从用人单位应发放工资之月至正式参保之月的未缴费部分,应当予以补缴,其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结算,但患病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提供就医结算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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