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强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督办并限期整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村集体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跟踪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拨付到位情况,加强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农村审计监督的作用,认真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补偿费是否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拖欠、截留、侵占、平调等违法行为;是否建立专户管理,有无公款私存,设置 “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情况;是否按规定合理使用,有无胡支乱花、铺张浪费、超范围使用等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分配到户,有无私定比例、抵扣欠款、不予兑现等违章现象。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要及时纠正违纪行为,并建立严格的审计移交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拒不纠正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要将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作为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办、国土、纪检监察、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按照分级负责、自查自清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情况的检查清理,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清性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法乱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强化乡镇调解工作,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要稳定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程,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落到实处,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好、维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