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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之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户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对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妥善处理好因土地征占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整,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对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个别承包政策不落实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予以纠正,重点保护妇女、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现役义务兵、大中专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女儿出嫁、老年人去世等人口减少后将其承包地收回的错误做法应予以纠正,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严肃查处恶意多占承包地问题,杜绝在土地发包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工作。对个别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地方,乡镇(街道)要摸清情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扫尾工作。对完善工作不够规范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抓好补缺补漏,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整,确保人口、面积、位置、承包期限“四落实”。对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予以补签,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予以收回换发,对二轮承包手续基本完备,至今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损毁的,应予以补发。对农户承包土地因自然灾害、征收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地证不符或有证无地的,要帮助农民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农民承包的土地经依法征收的,征地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办理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等手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性,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补)发、变更登记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补)发、变更登记等日常办理工作由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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