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察。被推荐人选的考察工作,由所聘法院会同推荐单位进行,正式聘任前需征求本人同意并征询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三)审定备案。聘请特邀监督员须经所聘法院党组研究审定,报市高级法院备案,市高级法院聘任的特邀监督员报市委政法委、市人大代表联络室、市政协人事室备案。
(四)社会公布。召开聘任大会,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并由市高级法院统一配发特邀监督员证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期为一届三年。聘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聘。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在任期内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活动、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解聘。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聘请法院批准后解聘。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聘期届满不再续聘或被提前解聘的,应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推荐组织,报市高级法院备案,市高级法院报市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应确定相应机构和联络员(专职)负责特邀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 联络员应做好特邀监督员递交材料的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办理并反馈。在收到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后,联络员应在2日内填写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呈批表,送主管院长审批,并及时交承办部门办理;不属本院办理的,联络员应将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转市高级法院联络室批转有关法院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要积极办理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一般应自接到意见、建议或批办件后3个月内办结,经主管院长审核后,会同联络员答复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的,应由承办部门领导及承办人会同联络员向特邀监督员作书面答复或当面答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提前向特邀监督员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各级法院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院办理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及特邀监督员来访等情况填写报表、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高级法院,特殊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