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基础较好,在所在组织和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作情况,协助法院做好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馈或传递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院干警的意见、建议以及投诉举报等情况。
(三)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法院有关领导决策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定期听取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市法院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可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
(三)可查阅已审结案件的有关卷宗材料。
(四)可在法院或其他场所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五)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廉政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可随时向市高级法院或有关法院的联络员询问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对有关法院的处理结果或联络员的工作有意见的,可向该院院长或主管院长反映。
(七)特邀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法院及上级部门反映或申诉。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每季度的特邀监督员例会。
(二)认真履行特邀监督员的监督职责,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利用特邀监督员的身份过问与本人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三)依法做好情况反映的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司法公正。
(四)遵守法院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审判秘密。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应按下列程序选聘:
(一)确定人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的人选,原则上由组织推荐,聘请法院与其所在单位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