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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省辖市级城市全部实行定点集中屠宰,县(市、区)城镇要逐步推行。
  实行禽类定点屠宰的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定点屠宰场所实施检疫和检验,做到有宰必检;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
  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标志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定购,并依照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除进行病原学检测外,还应进行抗体水平监测,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市场开办者要积极配合。
  各地要定期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监测结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第十六条 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
  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市场主办者应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处置疫情;对疫病进行追溯查处。
  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关于禽类和禽类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第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运离市场的活禽实施有效检疫监管,对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或死因不明或无检疫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者实施处罚。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组织做好对活禽经营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市场,责令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按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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