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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皖安[2008]3号)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企业,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一、联席会议规定

  1.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召集。

  3.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省公安(含消防、交警)、交通(含公路、运管、海事)、建设、教育、农业(含农机、渔业)、林业、水利、体育、商务、质监、信息产业、旅游、文化、通信、国防科工办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皖单位和省属大型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年度会议由各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4.会议采取在会前15日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告知会议内容和有关单位需要在会上解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5.根据组织安排或应有关单位要求,对部门之间重大安全生产事项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同意后,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视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二、通报交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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