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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三)强化队伍业务培训。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成为一支灭火救援的战斗队、消防安全的检查队、消防知识的宣传队和为民服务的志愿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采取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培训,通过组织开展业务竞赛、评比表彰等活动,增强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战斗能力,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积极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
  (四)狠抓工作目标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当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从政策上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建设”的考评范畴,确保工作落实。对工作不落实,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和步骤。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突出实用,不强求一律。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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