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优秀企业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企业高层担任领导职务5年以上(包括任副职时间),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求实敬业精神。
(二)业绩突出,所领导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逐年提高。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善待员工,热心公益,在企业和社会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
第七条 优秀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优秀企业申报表(附件2);
(二)企业财务损益表;
(三)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管理指标各项成果证书;
(六)属国家或省内行业领先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相关行业协会的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第八条 优秀企业家的申报材料:
(一)个人业绩材料(2000字以内);
(二)推荐单位意见;
(三)个人免冠、正面彩色2寸近照一张。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第九条 优秀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镇区经贸办、行业协会或商会于每一评定年度的2月前向评定小组办公室报送优秀企业参选名单及申报材料;
(二)评定小组根据《中山市优秀企业评分办法》(附件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议计分,确定优秀企业候选企业。
第十条 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可在候选优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中产生,也可由镇区经贸办、行业协会或商会对照优秀企业家的评定条件向评定小组推荐参选名单,由评定小组确定候选人。
第十一条 经评定小组核准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候选名单,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中山市优秀企业家"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