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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同一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开发经营单位需调整价格时,要重新备案。重新备案只需提供前款第一项相关资料。

  三、商品房实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定后,由开发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同时房管部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项目概况、公共配套情况,商品房的楼盘表以及销售情况,包括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商品房销(预)售的价格等信息及时在网上予以公示。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销(预)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物价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在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在销售场所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书面备案价格、网上公示价格、销售现场明码标价的价格、合同价格应一致。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办理商品住宅销(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书和成本认证结论。未履行销(预)售价格备案手续和商品房成本认证的,未进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宅销(预)售许可证和产权交易手续。

  七、物价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商品房销售价格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必要时,物价、房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分地段公布商品房平均成本信息。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要按照备案后的销(预)售价格按规定明码标价,诚实告知消费者应有的价格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并要与消费者签订经物价部门监制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并应当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必要附件。

  九、物价、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督检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制止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擅自销售等行为。对商品房销售不实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销售价格公示、不执行商品房“一价清”制度、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合谋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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