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价格工作的通知
(浙价电〔2008〕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采取措施制止企业在全国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突击涨价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春节期间加强价格监管,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春节将至,近期又逢严重雨雪冰冻天气,给群众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也给市场价格稳定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及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调价备案企业价格变动情况,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燃料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建材、客运等商品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跟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预警,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切实实施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浙江省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及对各地调价备案的批复要求,切实实施好本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少数企业趁国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地方政府尚未公布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商品品种和企业名单之前大幅提高产品价格的,必须要求企业如实说明提价理由,并及时展开成本调查。对企业提价理由不充分或者提价幅度明显偏高的,要采取提醒告诫等措施,劝导企业尽快调整到合理的价格水平。对拒不调整价格的,可向社会公布其成本涨价幅度和利润率水平。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加强市场价格巡查。重点检查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及建材、春运票价等价格和收费,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严格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对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变相抬价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制裁,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价格举报案件,确保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市场价格秩序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