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2.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组建监督员队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履行公众服务职能的学校、医院、水、电、气、热、通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附件: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略)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略)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略)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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