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沪市政办〔2008〕444号)
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公路燃气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
《条例》和
《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燃气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职责清晰、内容明确、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程序规范、监督有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市政公路燃气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政风行风建设,转变执政理念,改变工作作风。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做到:政府信息公开组织保障有力,运转顺畅;公开目录完整,内容全面及时;公开重点突出,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利益;公开形式多样,手段先进,针对性强;公开制度基本健全,操作规范;公开监督体系比较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普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全面推进,成为行业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市政公路燃气行业的公共信息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级市政公路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要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向社会发布。凡是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