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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旅游委礼品实行登记处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委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加强对礼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负责每年受理礼品登记情况的统计报表工作,上半年于5月20日前、下半年于10月15日前将《礼品登记统计表》上报委纪检组、监察审计室。

  第六条 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执行礼品登记制度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如发现有礼品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应责令有关人员登记上交。并根据礼品价值多少,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礼品价值较少,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支部和部门应配合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人员执行礼品实行登记制度情况予以监督,并对拒收情况作好统计。

  第八条 委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

  礼品登记表

  委收字号

登记人

政治

面貌

登记

时间

单位、职务

礼品名称、

数量、型

号及价值

送礼人姓名

单位、职务

(以下由受礼品登记部门填写)

接受登记部门

     经手人:    批准人:

     经手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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