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过磅规定
为了保证上海市生活垃圾电子地衡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称重数据的正确性,现对生活垃圾收运、长途运输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过磅作出如下规定:
一、过磅车辆必须装有IC卡,并在称重点计算机内存有相关资料:车辆编号、所属单位、额定载重量、车辆自重、车型等。
二、装有IC卡的车辆,必须经过电子地衡计量。
三、电子地衡计量系统实行每车一卡制度。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换IC卡,如需换卡,必须会同运行管理方一同进行。
四、过磅车辆必须低于5公里/小时的时速,匀速通过,不得在过衡时刹车。
五、过磅车辆必须从引桥正中间通过,否则,IC卡可能读不出数据。
六、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地磅两端红绿灯的指示过磅,前后车辆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数据的有效性。
车辆过磅前,看第一个红绿灯,红灯亮,表示本车必须在停车线外等候;绿灯亮,表示本车可以过磅。
车辆过磅后,看第二个红绿灯,红灯亮,表示本车称重无效,必须调头重新过磅;绿灯连续闪烁两次,表示本车称重有效。
七、严禁装载生活垃圾的车辆重复过磅、不过磅。
八、禁止空车过磅。
九、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过磅时,跟车工必须下车。
十、禁止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逆向过磅。
十一、因特殊原因称重系统无法计量时,所有车辆应积极主动听从计量员及有关人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