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保证各车的IC卡完好无损,如发生IC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IC卡供应商更新,同时通知运行管理方参与更新IC卡工作。
(四) 在衡器进行例行保养和抢修期间,有义务为运行管理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五) 与运行管理方、水陆承运单位、设施营运单位共同保证本单位生活垃圾称重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水陆承运单位作业规范:
(一) 为保证称重数据的准确性,教育和督促职工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 按合同约定的实吨位数,按时按量配备生活垃圾运输船、运输车辆,确保生活垃圾的及时卸载。
(三) 教育职工按规范装卸,防止生活垃圾在装卸过程中污染周围环境。
(四) 协助运行管理方劝阻收运单位违规作业车辆,并做好装载记录和汇总。
(五) 与运行管理方、收运单位、设施营运单位共同保证生活垃圾称重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设施营运单位作业规范:
(一) 负责协助运行管理方劝阻违规的作业车辆,保证计量区域内场地洁、道路畅通。
(二) 负责核对每天过磅的生活垃圾称重量,并在各方认可的“过磅单”上签字。
(三) 在计量衡器进行例行保养时,应为运行管理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五章 计量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解决计量争议的原则
(一) 三日内有效原则
如发生生活垃圾计量争议,从计量发生的次日起,必须在3日(72小时)内向市信息中心提出申诉报告,否则,一律以当天电子地衡计量数为准。
申诉方单证原则
(二) 申诉方有提出计量不准确证据的义务,如申诉方提不出足够证据,仍以电子地衡计量数为准。
(三) 简化裁定程序原则
当某一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时,由异议方向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提出,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根据申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修改数据或不修改数据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并把据此得出的总量数据报市市容环卫局认定后作为裁定结果,由市市容环卫局以书面形式告之各方。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电子地衡计量所发生的争议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称重系统计算机内所记录的原始数据,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同意无权更改。如有篡改原始数据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对责任方按《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