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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 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新建生活垃圾计量设施、设备的项目认定和质量验收。

  第五条 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委托中介公司(以下简称运行管理方)运行和管理上海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称重系统及日常事务,并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计量规则

  第六条 上海市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要求均应安装电子地衡。对安装有电子地衡设施的场所称谓生活垃圾计量场所。凡进入生活垃圾计量场所的生活垃圾均以实吨位作为计量单位。

  第七条 对生活垃圾计量场所的计量员,必须由运行管理方统一安排。

  第八条 各生活垃圾计量场所电子地衡的称重数据,由运行管理方直接上报市信息中心。

  第九条 所有生活垃圾运输车经过生活垃圾电子地衡时,驾驶员应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过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的规定,规范驾车过衡,由计算机自动记录生活垃圾称重数据。

  第十条 计算机自动记录的生活垃圾称重数据应保持原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当天生活垃圾卸载业务结束后,如果运行管理方、收运单位、水陆承运单位、设施营运的现场工作人员对当日过衡计量的生活垃圾总量均无异议,各方现场工作人员应在“生活垃圾过磅单”上签字认可,未到场者作默认处理。“生活垃圾过磅单”各方各保留一联备查。
  如果有异议,意见方可在“生活垃圾过磅单”上写明理由,并于三日内提交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处理。

  第十二条 因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称重系统出故障,包括停电或IC卡读不出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电子地衡计量时,由运行管理方值守人员进行人工记录,并按如下规定折算成实际重量数据:
  (一) 当天作业时间已过半,则按当天装载率计算;
  (二) 当天作业时间未过半,则按前七天平均装载率计算。

  第十三条 人力车装载的生活垃圾,由市信息中心组织运行管理方、作业单位和承运单位商定,并折算成实吨位数据由运行管理方记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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